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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白皮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5】

2015年09月06日10:25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西藏白皮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全文)

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根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西藏各族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西藏各族人民享有充分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国宪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同时,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各民族代表人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政府主席等都做了规定。在西藏,各民族人民依法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些代表又选举出席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西藏人口较少的门巴族、珞巴族在全国人大及西藏各级人大中也均有自己的代表。

2012年至2013年1月,在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西藏全区有94%以上的选民分别参加了县、乡直接选举。西藏现有各级人大代表34264名。其中,全国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66.7%,自治区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70.2%。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5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4名,常委会主任、副主任14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8名。西藏自治区成立至今,历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均为藏族公民。

西藏各族人民充分享有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按照中国宪法规定,西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自治区成立以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区最高权力机构,代表西藏人民依法行使了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听取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上述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制定重要地方性法规,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审查、批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选举产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截至2015年7月,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作出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共300件,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23件,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148件,废止29件,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教育、语言文字、文物保护、生态环保等各个方面。政协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每年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和自治区“两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协商讨论,先后组织委员参与西藏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协商讨论,以全委会、常委会、主席会议、民主协商会议、专题座谈会议、委员视察、调研、提案及举办“经济发展论坛”等形式,为西藏自治区“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计划、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西藏各界积极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能。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如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机关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区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小时。1981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西藏少数民族历史婚俗等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结合西藏实际情况,自治区还先后制定实施了多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条例和补充规定。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等多部地方法规。

——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成长壮大

中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